《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

重點解說


立法年鑑/重點摘要/解析/應對措施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全文)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及規劃,地方政府得訂定並辦理較前項所稱之辦法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

法令解讀

經濟部於108年底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公告第1階段施行辦法:針對用電大戶5000KW之契約用戶,需依第12條規定之4選項方案辦理。 

損益試算

產業因應專題報告

1.綜上;透過20年概略損益檢討瞭解,其實除了方案一由企業自行建置綠能,屬相對可行性較高之選擇;其他3個方案,對企業而言均為不利因素。
2.綜觀政府之整體政策配套措施,顯有未完善之處,並有違背公平交易法之精神。
3.顯然政府欲以繳納代金為手段,達到企業共同投資開發再生能源之目的,以減輕政府躉售費率補貼之財政壓力。
4.相關配套施行細則並未完整提出,如企業原出租屋頂供再生能源業者售電之方式,並未提出相關折抵代金之措施,卻要求企業直接洽原投資商買回部分電能,將造成合約爭議,易造成商業爭議。
5.本次公佈第1階段針對5000kw之契約用電大戶,第2階段、第3階段對象、時程均未明確說明,易造成企業不確定因數。
6.再生能源發產條例第12條亦留下伏筆,各縣市政府本於地方自治得訂立比本法更為嚴格之辦法;將造成各縣市不同之辦法而引發後續爭議。

結論

1.本次經濟部公佈之用電大戶繳納代金之宣告;已舖陳大選後將有後續之政策、辦法細則將陸續公佈;甚至有可能停滯在立法院多年之能源稅法亦將逕行審議。

2.建議各企業主本於產業特性、財務規劃、電費成本等預做詳細評估;切莫再觀望風向,避免因政府政策而致措手不及並影響公司之經營佈局、市場競爭力及永續發展。